项目基本内容 |
项目名称:江苏省铁路与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交叉及并行协调原则和技术要求研究
1、业主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
2、项目起止时间:2016.11-2018.10
3、项目地点:江苏省
4、研究对象:江苏省境内的铁路、国省干线公路和省干线航道(四级以上)
5、项目内容和主要成果:
1)主要内容
(1)现行条例规范梳理和协调原则、技术标准研究
(2)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设施的规划预控标准把握
(3)复杂困难工点的合理对策措施
(4)保障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运行安全的相关管理要求
(5)协调工作开展流程
2)主要成果
公路
交叉形式、角度
(1)铁路与国省干线公路交叉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案。
(2)原则上采用铁路上跨形式,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条件受限必须斜交时,应尽量采用较大的交叉角度;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铁路下穿形式,但必须采取防止异物侵入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跨线桥跨径、净高、净宽
(1)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应符合公路营运养护的管理规定。
(2)一般情况下,跨线桥的桥墩、承台不应侵入公路用地范围;条件受限时,跨线桥的桥墩、承台等任何部分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跨高速公路的铁路跨线桥净高运营期应不小于5.5m,施工期应不小于5m;跨普通国省干线的铁路跨线桥净高运营期和施工期均不应小于5m。否则应对铁路桥进行优化设计或调整施工方案。禁止因跨线桥净空不足对公路进行下挖。
(5)铁路跨线桥的跨径和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边沟、排水沟以内,并预留必要的墩、台开挖空间。
(6)铁路跨线桥的跨径和布孔应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级及以下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不能满足时,应设置边孔。
(7)铁路跨线桥跨径设计应为今后公路拓宽改建和运营管理预留空间,预留空间应满足拓宽改建和运营管理的需要。
桥墩设置
(1)铁路跨越高速公路、四车道一级公路时,不得在中分带设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一级公路时,应采取一跨跨越。
(2)铁路跨越二级及以下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并行间距
铁路与国省干线公路并行时,按《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JT∕T 1116-2017)规定,各级并行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公铁并行间距不宜小于一般值;若小于一般值时,应对公铁并行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
(2)公铁并行位于平缓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其间距应大于极限值;
(3)公铁并行位于陡坡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最小值;困难条件下,经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其间距可小于最小值,但应大于极限值,并且应进行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交通安全性评价、防灾与救援评价。
交叉、并行位置
(1)铁路与国省干线公路交叉宜选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
(2)铁路与高速公路的交叉点位应避开高速公路互通区、枢纽式互通区以及附近路段。如无法避开,铁路桥墩设置必须满足互通区内高速公路主线与匝道的视距要求,下同。
(3)铁路与高速公路并行应尽量避免跨越高速公路互通区或枢纽式互通区。
安全防护
铁路跨越国省干线公路时应设置防落网。设置范围为被交公路规划宽度并各向路外延长10m,桥梁护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排水
(1)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不得影响公路路基和桥梁墩台基础安全。
(2)铁路排水系统不应布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应直接排出公路用地范围以外。
安全性评估
(1)铁路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公铁立交、并行安全性评估工作,并协调铁路设计单位应及时向安全性评估咨询单位提供有关铁路线路、信息、坐标等相关资料,以便安全性评估咨询单位能有效对接、核实交叉、并行方案。
(2)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铁路跨越或并行的国省干线公路总体线位图;铁路跨越或并行的国省干线公路现状及规划情况;铁路跨越的国省干线公路建筑限界论证,包括净宽、净高等参数;铁路与平行的国省干线公路的并行间距论证;跨越国省干线公路弯道上的横向视距;并行段眩光、震动、空气动力等因素对国省干线公路正常运行的影响;对跨越的国省干线公路既有设施的安全影响,包括路基稳定、排水沟恢复、中分带设墩情况等;铁路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安保措施。
航道
桥位选址
(1)铁路桥梁应建在航道顺直、河床稳定、水流条件平稳、通航环境良好的航段上。
(2)铁路桥梁选址应避开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其避开距离,按《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第5.1.1条执行。
(3)铁路桥梁与码头、船台滑道、取排水口等临河建筑物和锚地的间距应按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求,经论证研究确定。铁路桥梁与码头的间距,按《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第5.1.1条执行。
(4)经论证研究,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铁路桥梁通航孔跨径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当临河建筑物和锚地自身作业或运行安全受到较大影响或可能对该河段的船舶航行构成威胁时,必须对建筑物作出妥善处理。
(5)铁路桥梁与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按《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第5.1.1条执行。当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应靠近布置,两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
铁路桥梁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
(1)铁路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30°,否则应加大跨径避免水中落墩或采取其他工程措施。
(2)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双向通航的要求,考虑船舶航行习惯并充分利用通航水域,通航孔两侧墩柱应按设计航道中心线对称,墩柱贴岸时可结合护岸布置。
(3)通航净空宜为矩形,其尺度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最低要求。对于限制性航道,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4)水中落墩时,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若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影响河道行洪或输水时,应进行断面补偿。
(5)承台顶部应在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防撞安全保障措施
水中落墩时,墩柱应能承受代表船型和现状最大船型在满载、设计最高航速情况下的撞击作用,可采用柔性防撞设施或防撞墩,其中,附着于墩柱的柔性防撞设施的宽度应计入墩宽。
航道保障措施
(1)助航标志应与铁路桥梁同步建设,铁路建设单位应建设和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等专设标志。
(2)对于通航环境较复杂的桥区航道,桥位附近的水面助航标志,铁路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设计,并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的审核,建成后可根据航道管理与维护区划委托航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维护。
(3)铁路桥梁的建设,可能影响未来航道整治,铁路建设单位应同步建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受影响的护岸建设、护岸修复、航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并通过航道管理机构的审核。
6、项目特点:
一是铁路、公路、航道相关规范、条例、标准等要求不统一,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原则和技术标准存在分歧。
二是省内不同区域公路、不同等级航道的规划预控标准如何选用。
三是受技术经济条件制约突破规范要求的困难工点如何处理。
四是为保障公路、航道运行安全,运营管理部门对铁路桥梁跨越净空、净宽等尺度也有相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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